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美瞳汇是上海美贡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第三方医疗器械相关交易服务平台(美瞳汇以及美贡科技有限公司合称为“平台”)。为保障美瞳汇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秩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平台会员使用美瞳汇的相关服务、在美瞳汇上进行交易,即代表和表示该会员已经同意本规则,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规则的全部内容,并受本规则的约束。
平台有权单方面变更、修订、补充本规则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会员对相关规则变更或实施细则有异议,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并停止在本平台上进行交易、业务往来。相关规则及实施细则发布后会员仍继续使用本平台相关服务或者在本平台上进行交易、业务往来的,则视为接受美瞳汇的规则与实施细则及其后续变更、修订、补充内容。
在平台交易的会员请仔细阅读本交易管理规则并且严格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会员入驻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规定入驻企业只有取得美瞳汇会员资格,才能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条 申请会员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企业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器械、耗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药店等。
第三条 申请会员资格须完成线上注册并同意《美瞳汇战略合作协议》,将相关纸质材料(见附件)及入驻协议提交平台审核。会员注册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若因提供虚假的注册信息造成的支付、退款等问题,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申请会员资格须完成线上注册并同意《美瞳汇战略合作协议》,将相关纸质材料(见附件)及入驻协议提交平台审核。会员注册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若因提供虚假的注册信息造成的支付、退款等问题,本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平台服务内容
(一)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服务,为交易各方解决产品购销信息匹配问题,帮助会员拓展市场渠道,提高经营效率;
(二)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平台记录在线交易履约全程,保证交易可追溯;
第三章 信息发布规则
第一条 商品信息发布要求
(一)会员在美瞳汇发布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二)发布的商品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网上可销售药品、器械、耗材;
(三)发布的商品价格合理,不得对购买者进行误导,不存在虚假宣传;
(四)发布的商品需按规定提交保障商品合法的纸质材料。
第二条 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
(一)国家禁止网上销售的药品和器械;
(二)国家保护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问题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过期、失效、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四)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五)超出会员企业经营范围的信息和商品;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
第三条 其它信息发布规则
(一)及时更新企业资质信息,保证资质有效;
(二)会员针对每笔交易的评价要客观、真实;
(三)禁止在美瞳汇上发布其它网站购物链接、联系方式、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及个人第三方货款监管的银行账户;
(四)禁止在一天内多次发布重复内容信息;
(五)禁止在美瞳汇上散布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章规定的,平台有权将对相应的信息予以屏蔽、删除。
第四章 电子合同交易规则
买卖双方会员在美瞳汇进行任一笔交易,视为同意并遵循美瞳汇电子合同,及以下条款。
第一条 采购电子合同生效条件
在买方会员提交采购订单后,卖方会员无相关合同条款的补充,视为执行线上“保存并签约合同”。在买方会员提交采购订单后,逾期未处理下一步支付行为,平台有权取消订单;在卖方会员未做订单确认前,买方会员也有权随时取消订单。
第二条 卖方会员拒绝接收订单
在买方会员提交采购订单后,买方会员未做订单确认前,卖方会员有权在线执行“驳回订单”。
第三条 卖方会员确认发货
买卖双方签约电子合同后,买方会员在账期内付款的情况下,卖方会员应在线下进行实际发货;
买卖双方签约电子合同后,买方会员采用在线支付的,卖方会员应组织线下发货;
以上情况,卖方应完成发货并执行“确认发货”,如卖方会员未及时完成此操作,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卖方会员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买方会员确认收货
(一)卖方会员执行电子合同的条款,全部发货后,买方会员需要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在线执行“确认收货”操作。
(二)若在约定的交货周期内,买方会员未收到货,需要在交货期到期后的3天内,向平台申诉,逾期平台不再受理,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买方会员自行承担。
(三)买方会员验货时,对货物包装质量存在异议,可以拒绝收货,并在线上执行“申请退货”。
第五条 平台结算货款至卖方会员
自买方会员在线执行“确认收货”或被平台自动确认收货后,平台将根据与卖方会员约定的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内通知银行将货款结算至卖方会员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第六条 买方会员申请退换货
买方会员在签收时,可以在线提交 “退货申请”,卖方会员给予确认处理。如逾期平台将不予受理,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买方会员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卖方会员处理退货申请
卖方会员在收到买方会员的 “退货申请”后,卖方会员若同意买方会员的退货申请,需要在线执行“同意退货”,执行操作后,平台3-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退回买方。若卖方会员不同意买方会员的退货申请,需要买卖双方线下进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买方会员退还货品
卖方会员在线执行“同意退货“后,买方会员需要及时将货物退回。
第九条 买方会员投诉申请
卖方会员若拒绝退货退款,买方会员可以在线执行“投诉”,平台客服将介入,并按照交易争议处理规则处理。
第五章 在线支付分类
美瞳汇提供三种支付方式。
第一条 在线支付
买方会员下单并支付到美瞳汇的三方监管账户,美瞳汇确认收到款项后,卖家会员可查看到付款状态为“已付款”,卖方会员应按时发货给买方,在买方确认收货后,平台将向卖方结算相应货款。
第二条 账期付款
买方会员在美瞳汇下单采购,并在收货后确认,在买卖双方约定的账期到期前,买方会员通过平台的相关的网上支付方式支付至美瞳汇第三方监管账户,平台将向卖方结算相应货款。
第六章 在线结算规则和支付规则
第一条 结算账户的开立与绑定
(一)会员须在线填写“结算银行账户绑定信息”后,提交美瞳汇电商平台申请绑定,待平台审核确认。会员所提供的信息须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由于会员提供信息不全、错误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会员自行承担。相关支付机构、银行只认同会员注册成功后提供绑定的银行账号,请勿采用其它账号收支货款。
会员提供绑定的银行账号应当为以会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会员承担,会员承诺和保证平台免于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损害,否则会员应当给予平台赔偿。
如果“结算银行账户绑定信息”中的任何信息发生变化,会员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平台并在平台上及时更新会员绑定的结算账户信息。
(二)相关支付机构、银行在会员完成交易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结算至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 解除绑定账号
会员可申请解除绑定银行结算账号,如经核实会员在美瞳汇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等遗留问题时,将不予受理。
第三条 平台不对会员的具体交易事项以及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会员之间、以及因为银行、支付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因收款金额、时间、周期、货物买卖、货品质量和数量、物流问题等产生的纠纷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涉及会员和客户之间的交易撤销、添加、更换收款账户等原因需要进行款项划转的,会员需提前按照平台、相关银行、支付机构的规定标准提交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后,平台将协调相关支付机构、银行按照会员的指令将相关款项划转。
第四条 尽管本规则有任何约定或者会员在实际业务往来中和平台有相关资金款项的往来,但会员同意和确认,平台仅是一个提供各方达成交易、业务往来的服务平台,平台和任何会员并未进行、达成任何商品、服务买卖的交易。除非因为平台存在明显过错,否则平台对于会员和其客户或者会员之间的交易、支付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
平台不是一个具有互联网支付资质的机构,因此平台在相关的交易和支付流程中并不向会员提供任何支付服务,会员所使用的任何支付服务均由相关支付机构、银行提供,会员应当遵守和接受相关支付机构、银行的支付规则和业务要求,并且会员承诺和保证免于因此给平台造成任何损失、损害。因为支付机构、银行的原因所产生的任何纠纷、给会员造成的任何损失,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协助会员处理。
第五条 会员所有通过和使用平台以及相关网上支付系统进行流转、存放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平台无需向会员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
第六条 会员应当根据相关支付机构、银行的业务要求和交易规则按时足额的支付相应的交易服务费,并且同意和允许平台、相关支付机构、银行直接从会员的账户、款项中扣除相关交易服务费。
(一)目前平台针对交易双方暂不收取交易佣金;
(二)相关支付机构、银行所收取的相关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明细和标准将由平台另行公告,会员应当按照相关支付机构、银行不实更新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
第七条 会员应确保向平台以及相关支付机构、银行发出的任何指令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会员如存在篡改交易数据、未按要求上送交易验证信息、为洗钱、套现提供便利等违规操作,会员应承担全部责任,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会员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需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员如开展虚拟产品业务,须事先向平台提交书面开通申请,经平台同意后方可开展此类业务。会员未经平台书面同意擅自开展虚拟产品业务而给平台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会员负责赔偿。
第九条 如果不属于会员或其他会员指定的收款方的款项已先行拨入会员或会员指定的账户的,会员承认平台以及相关支付机构、银行具有向会员、会员指定的收款方事后索回的权利。对于已划入会员账户的款项,会员应于收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平台和/或相关支付机构、银行返还;对于已划入会员指定收款方的款项,会员应负责尽力采取有力措施促使会员指定收款方于收款后五个工作日主动向平台和/或相关支付机构、银行返还。否则平台有权中止会员的交易权限并且从会员的保证金、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项。
第七章 交易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仅适用于交易双方均使用美瞳汇在线交易的用户。因未使用本交易平台或超出确认时限的而产生纠纷的,美瞳汇不予处理。
第二条 交易纠纷处理规则
(一) 商品毁损和灭失风险的承担:买方会员做在线“收货确认”操作前,卖方会员或本笔交易承运方不能提供买方会员签署的送货单的情况下,货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卖方会员承担;买方会员做在线“收货确认”操作之后,卖方会员或本笔交易承运方提供买方会员签字的送货单的情况下货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由买方会员承担。
(二)关于发货过程的管理:除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卖方会员如在买方会员提出退款申请之前未实际发货、未在线做“发货确认”操作的,该交易取消,电子合同终止作废;如双方在线确认电子合同后,卖方会员在做“发货确认”操作前已经收到买方会员终止该合同的申请,卖方会员强行发货,买方会员有权拒绝收货,所有因此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卖方会员承担,但已实际发货的,卖方会员应提供相应的发货凭证,供美瞳汇客服协调。
(三) 货物的验收:货物交付时,买方会员的收货人要按照电子合同规定查验货物,如需打开包装查看的货物,则验货人应当要求承运人当场监督并打开包装查看,如买方会员签署送货单则视为接受货物,买方会员此后不得就本笔交易提出异议,不得向美瞳汇投诉或要求退款(买方会员能够提供有效相反证据的除外);买方会员需在签收货物后7天内完成“收货确认”操作。
(四)退货处理:买方会员须在进行查验商品的同时,可向平台提交退货协调申请;如逾期未提交申请,平台将默认为验货合格,本笔交易成功完成。
1. 符合下列情况的,给予协调办理退货:
(1)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
(2)由于卖方会员原因造成发货错误或延误发货的;
(3)国家禁止、限制、暂停销售或责令召回的产品;
(4)生产厂家有“产品召回”的;
2.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协调办理退换货:
(1)由买方会员对商品采购信息填写有误、商品使用不当、保存不当等原因而提出退货申请的;
(2)所需退货商品的批号、型号与卖方会员在电子合同中填写的发货信息不符的。
(五)补充说明
1. 美瞳汇只提供交易平台以达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并不参与交易本身。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美瞳汇不接受买家或者卖家邮寄物品到美瞳汇;
2.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由双方按协商结果处理交易纠纷。
第三条 退换货配送费用承担
(1)因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或卖家会员其它原因造成的退货,配送费由卖家承担;
(2)买方会员因自身提供的地址有误或其它买家原因造成退货,配送费由买家承担;
(3)卖家发货到买家指定地点的过程中,如因承运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破损或者影响销售或者遗失的,应由卖家会员联系承运方,并承担相应损失。
(4)关于承运方的货物邮寄和收货等纠纷,可参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双方就退换货纠纷经美瞳汇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会员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美瞳汇将提供本笔交易的相关证据支持。
第五条 争议货款的支付
交易双方均授权美瞳汇根据接收到的相关书面材料,按照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将第三方结算银行保管的当笔交易货款全部或部分划拨给交易一方或双方。如第三方结算银行根据争议处理结果划拨当笔争议货款之前,交易一方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并向美瞳汇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的书面证明,美瞳汇将通知第三方结算银行中止争议处理程序,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按生效法律文书处理。
第八章 反欺诈措施
第一条 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会员向美瞳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GMP或GSP等相关资质认证复印件、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经美瞳汇核实后,将对会员的交易账号冻结处理,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有欺诈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条 填写虚假的发货信息
卖方会员发货时,应当正确填写发货信息。如卖方会员填写错误或虚假的发货信息,将视情节严重的,对卖方会员的交易账号进行冻结,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卖方会员自行承担。有欺诈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投诉另一方违反交易活动,或者创建虚假交易进行信用炒作情节严重的,经过美瞳汇核实后将对会员的交易账户进行冻结处理,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有欺诈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按照平台提供的介绍等信息对外宣传,不得擅自超越合作范围及利用平台名称或者公司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及电话等)进行不实夸大之宣传和误导用户及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会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防范违法违规的资金操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2)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3) 从事任何非法交易行为,如欺诈、洗钱、套现、赌博等行为;
(4) 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号或无效银行卡账号交易;
(5) 利用平台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6) 平台有理由认为不适当的其他行为。
会员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相应后果与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如因上述行为遭致索赔、诉讼、仲裁及其他程序致使平台权益受到损害的,会员应负责消除上述损害对平台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平台保留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风险交易等风险事件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如遇有关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平台将依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处理。
风险事件:指平台或者会员发生的可疑交易、风险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一切可能损害平台或交易各方利益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欺诈、伪卡、盗卡、洗钱、套现,发卡机构、企业开户行合理拒付(包括持卡人、企业否认交易等),挪用、盗用用户资金,被利益相关方举报,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调查等。
在发生风险交易后,会员应履行配合相关机构、平台进行风险事件协查的义务,并且会员应当根据平台、相关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否则会员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七条 如果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任何约定,且经平台通知、协商未做出改进和赔偿的,平台有权中止会员的交易权限,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给平台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会员须赔偿平台全部损失并消除不利影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除非因为平台的明显过错,否则平台以及相关支付机构、银行不承担责任,并且会员应当承诺和保证平台免于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损害,否则会员应当给予平台赔偿:
(1) 平台收到的会员交易数据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从而无法正确执行会员的电子指令;
(2) 会员未能按照平台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支付机构、银行的交易规则、业务要求进行正确操作造成损失的;
(3) 会员与其他会员、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
(4) 会员保管不善致使会员证书和密码、相关支付账户信息、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纠纷;
(5) 由于平台本所系统问题或者银行本身系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故障、升级、改造等问题)、通讯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平台或者非相关支付机构、银行原因造成的交易异常损失和责任;
(6) 发生风险事件;
(7) 其他不属于平台过错的情况。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立即中止会员的交易权限,造成平台损失的,会员应当给予赔偿:
(1) 参与诈骗、盗窃资金;
(2) 参与洗钱交易;
(3) 故意诋毁或损害对方声誉;
(4) 发生风险事件给平台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风险;
(5) 涉及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赌博等非法服务;
(6) 商品或服务质量低劣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7) 连续90天没有交易发生的,或者经调查会员的业务已经处于停滞状态的;
(8) 经法院终审判决或生效仲裁认定对客户存在欺诈行为的;
(9) 经公安机关、工商税务、相关行业部门等国家部门认定已无业务资格的;
(10)提供给平台的业务资质、经营资质失效,并且不再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经营资质;
(11)其它违反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若双方终止合作,则双方协商在约定时间内共同完成以下事项:
(1) 所有在业务终止日前发生的交易仍然有效,各方仍然要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2) 结清双方以及会员和其他会员、客户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北美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有权根据需要单方对其中条款进行修改、补充。